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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科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暂行规定

信息来源: 暂无 发布日期: 2015-05-28浏览次数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社科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暂行规定

 

一、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,贯彻“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管用结合、物尽其用”的原则。

二、在资产管理处和部主任的双重领导下,管理使用本部的电教设备。

三、做好电教设备的建帐工作,做到严格验收,登记建帐,物帐两全。

四、建立使用登记卡,严格管理使用监督制度。

五、各教研室使用电教设备,应提前三天报部办,办理使用登记手续,方可使用。用后及时归还,并做必要的验收。

六、使用部里的音像磁带及有关设备录制资料时,应到部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。

七、教师在重大节日组织活动,可使用有关设备,其余时间或教师自行组织的活动,一般不借用。

八、各办公室所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保管,并由专管人员向部秘*借用手续。

九、使用人必须先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,然后再使用,以免损坏。管理使用不当,造成非正常损坏者,由使用人照价赔偿。

十、加强对电教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。

十一、电教设备严重损坏、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,或无修复价值的,可申请报废,填写《报废申请表》,经部领导审查后,报资产管理处审批。

十二、电教设备由部秘书保管,每学期要核对一次,做到物帐两全,并定期向部主任汇报工作。